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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工程系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者:黄福君 [发表时间]:2014-11-20 [来源]:土木建筑工程系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内涵建设,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土木建筑工程系在遵照长沙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实际,在系务会成员及部分教师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特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部分课程课时补贴规定

为强化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对本系承接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工程力学、画法几何的教师,由系部补贴部分课时。补贴方案如下:

1.补贴课时数=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时(包括实验课时)×补贴系数(0.2)×合班系数(2个班为1.5)。

2.实验室老师指导的实验课时不给予补贴。

3.对上述按1.2增加的课时,不考虑职称,均按50元/课时,由系里在年底一次性补贴(含税),但不记入每学年的理论基本课时,也与期末申报教务处工作量无关。

二、关于每学年专任教师讲授理论课时的规定

为更加合理的安排教学任务,以利于充分挥发专任教师各自的优势,并尽量减少外聘教师数量来确保教学质量,特就理论课时做如下规定:

    1.每人每学年的理论课时不少于160课时(含合班课系数),通过学校人事处准假的专任教师,将以一学年40周为标准,按请假周数的比例减免相应的课时,且每人每学年至于要承担3门理论课的教学任务;一个学期上同一门课,一个教学班计1门课,两个教学班计1.5门课,三个教学班计2门课;上下两学期上同一门课的可认定为2门课;凡一个自然年度之内超过三门课,系部奖励10课时。

    2.凡承担本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教师,在课程安排上给予优先权。

3.对教学工作量不足的老师,将按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占该学年全系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比例发放系年终奖,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老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规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系部视实际情况安排到系实验室或其他岗位工作,且按行政人员要求坐班并按工作日考勤。

三、关于对课程设计要求的规定

    课程设计严格按长大教[2013]134号文课程设计质量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系部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1.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指定的教室完成课程设计;

2.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应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则必须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委托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3.指导教师严格按照课程设计中事先制定的计划表,每天在指定的教室或办公室等待学生答疑的时间不小于4小时(除当天有课之外),并自觉接受教务处或系里的检查;

4.每天至少对学生考勤一次,对无故缺席者,按照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可以取消其课程设计成绩;

5.对重修课程设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程设计相关成果,并由任课老师批阅签字,最终成绩为及格。

四、其他

1.本规定解释权属土木建筑工程系系务委员会;

2.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土木建筑工程系

                                                  2014年11月18